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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权利运动史,讲述美国宪法、最高法院和民权运动的故事!

亚当·温克勒 非虚构时间
2024-09-20

美国宪法很多非比寻常的特征,都可以追溯到这个国家的法人缘起。


在美国历史上,法人一直在坚持不懈地争取与个人一样的宪法权利,也取得了显著成功。


法人权利的斗争往往与美国历史上一些最重要的争议和转折交织在一起: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托马斯•杰斐逊关于国家银行的唇枪舌剑;南北战争前关于奴隶制的明争暗斗;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为摧毁托拉斯而发起的运动,以及休伊•朗的煽风点火;民权革命;还有茶党的兴起。法人宪法权利的性质和发展由这些争议塑造,同时,这些争议也受到了法人权利斗争的影响。


法人权利的历史表明,法人既是撬动宪法的行家里手,也是宪法创造性的原动力。作为宪法杠杆,法人成功利用了原本出于进步理由而设计的宪法改革并将其改造,使之为资本目的服务。


然而法人也是宪法的第一推动力,而且在历史上,往往是宪法争讼前沿的创新者。实际上,美国人今天珍视的很多个人权利,都首先是在涉及法人的诉讼中得到的。


无论是好是坏,法人权利运动跟那些更加著名的民权运动一样,改变了美国。


今天为大家推荐一本译文纪实新书《宪法里的生意经》


《宪法里的生意经》

(美)亚当·温克勒 著


这本书围绕法人权利运动史,讲述了美国宪法、最高法院和民权运动的故事。入围美国国家图书奖、全美书评人奖、美国律师协会银法槌奖年度非虚构作品!《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经济学人》《波士顿环球报》年度好书!


作者亚当·温克勒(Adam Winkler),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研究专家。他的学术成就曾被美国最高法院在重要判例中引用,也是司法意见书中被援引最多的二十位法学教授之一。


《纽约时报》如此评价:


“温克勒这本书的价值在于他将400年来的各种案件优雅地拼接在一起,让我们感受到历史的浩瀚和流动以及持续变化的法律探索,以理解这一不同寻常的实体——布莱克斯通所说的‘非自然的法人’。


失落的历史

——法人权利运动与美国最高法院

文 | 亚当·温克勒

(本文摘自亚当·温克勒的《宪法里的生意经》,标题为编者所加)

 


尽管美国人往往认为最高法院是保护少数人权益免受多数暴政侵害的堡垒,但在1950年代之前,最高法院对妇女和少数族裔权益的保护都非常糟糕,令人气馁。


在美国历史上,多数时候最高法院都未能保护被剥夺了权利、被边缘化的人们,大法官们声称,面对公众的敌对情绪,他们无能为力。但我们也将看到,法院对法人权利的保护完全是另一种局面。


1809年,最高法院判决了涉及法人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案件,比最早涉及妇女和少数族裔权益的可资比较的案件要早好几十年。而且妇女和少数族裔一开始的案子几乎全都铩羽而归,法人有所不同,第一个案子就大获全胜——从那时候起,法人在法院赢得的胜利堪称硕果累累。


对法人而言,法院坚持认为,群众广泛支持商业监管的情绪在宪法的要求面前必须让步。从“最高法院是抵御多数暴政的堡垒”这一意义上讲,有钱有势的法人是最主要的受益者。

最高法院判决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案的大法官阵容


我们日常闲聊时,总爱给最高法院大法官贴上“自由派”或“保守派”的标签。然而,经常让大法官们跨越左右派别的藩篱团结在一起的,是支持商界的倾向。


近年来学者们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即使是在意识形态分裂的罗伯茨法院,大法官也经常能在商界案件中找到共同点,而且最高法院的这一模式也并非现在才有。在美国历史上,无论大法官中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占多数,大多数时候最高法院都明显偏向商界。这种对商界的倾斜有很多办法可以衡量,比如商业利益赢了多少个案子,或是采用了多少法条来促进自由企业。


但是,法人所得到的宪法保护并非仅仅因为最高法院对商界和颜悦色,很多时候,法人赢得宪法权利也是因为那些案子被卷入了范围更大的政治斗争中,或是关系到法理的发展。例如在19世纪早期,著名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出于增强羽翼未丰的联邦政府权力的考虑,才寻求保护法人权利。

最高法院承认法人权利的最高判决,即合众国银行诉德沃案,意见书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执笔


内战之后的大法官斯蒂芬·菲尔德(Stephen Field),无疑是曾坐在这个国家的最高法院里的人当中最多姿多彩的一位——他也仍然是唯一曾在任上直接被逮捕的大法官,罪名是谋杀。在他看来,为了遏制社会主义浪潮,有必要伸张法人权利。


一个世纪前,最高法院纳了对言论自由新的、更自由主义的理解,大法官们也随之将第一条修正案权利延伸到报业公司。如果没有第一条修正案权利,出版自由在今日社会中的意义会小得多。


实际上,法人权利史让我们对最高法院“自由”还是“保守”的理解有了新的视角,同时也使之复杂化了。首席大法官罗杰·托尼(Roger Taney)是臭名昭著的斯科特案的始作俑者,他对种族的极端保守的观点让他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遭人唾弃的人物之一。


但在限制法人宪法权利方面,他也是最强有力的倡导者。20世纪早期的洛克纳法院,因为屡屡站在商界一边反对政府监管而臭名昭著,但最早明确界定法人宪法权利的也是这一时期。

首席大法官罗杰·托尼,运用了将法人人格化的原则来限制法人权利


洛克纳法院称,法人有权享有财产权,但没有与个人自由相关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讽刺的是,正是著名的罗斯福自由主义新政和20世纪中叶的沃伦法院最早将自由权利延伸到法人。


这一长远视角也显出法人作为人的身份在法人权利史上的微妙作用。公民联合组织案的很多评论家都认为,法人与个人有同样的权利,因为最高法院将法人定义为“人”。


而提出意在推翻公民联合组织案的宪法修正案的人们,出发点则是认为在宪法条款下,只有“人类”才是“人”。然而,法人作为人的身份在法人权利运动中的作用并没有那么重要。


尽管最高法院偶尔会说法人也是人,大法官通常更为倚重的是关于法人的另一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即将法人视为能维护其成员权利的“社团”。对法人的这一不同思考方式,为法人权利的稳步扩张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我们将看到,法人作为人的身份往往被用于证明有必要限制法人权利,这也颇为令人惊讶。


法人与宪法之间的联系,比人们所能想到的更为密切。我们的故事会从殖民地时期开始讲起,尽管那时候法人还没有开始在最高法院寻求个人权利,却已经对美国人的政府理念形成了巨大影响。毕竟,是一家公司在殖民地最早播下了民主的种子,其目的也是获取利润,而非推进自由。

殖民地法人的特许状,比如马萨诸塞湾公司1629年的特许状,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


此外,制宪者是以他们所知道的为基础的,而殖民地一开始就是以在书面特许状约束下的公司形式组织起来的,这些特许状跟宪法一样,制定了立法规则,对官员权力加以限制。因此,美国宪法很多非比寻常的特征,都可以追溯到这个国家的法人缘起。


宪法通过之后,法人很快就开始为得到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而努力了。尽管从未出现过声势浩大的法人权利运动,但整个美国历史上,最有实力的那些公司一直在以宪法为武器,来击败它们不想受到的政府监管。


出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构想而建立的合众国银行是美国首家大型公司,1809年将第一个关于法人权利的案子打到了最高法院;在罗斯科·康克林的案子中,南太平洋铁路公司曾奋力争取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权利;烟草公司提起诉讼,是为了得到宪法对刑事被告的保护;而早在公民联合组织案之前三十年,第一国民银行就在为赢取法人的政治言论自由而斗争。


标准石油公司、福特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纽约时报》公司以及美国钢铁公司,在法人权利史上都扮演过重要角色——还有保险公司、啤酒公司、矿业公司、报业公司、全国连锁公司,等等。

丹尼尔·韦伯斯特,人称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主张为商界提供全面宪法保护。


政治学家已经证明,在政治方面,大公司往往比小公司更加活跃,在政治活动中也往往更为老练,对法人宪法权利的追求,也许可以看成是对这一现象的又一注脚。


尽管本书的焦点是商业法人,我们也将看到,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法人权利案件中,有些也涉及其他类型的组织,只不过都采用了法人的形式:达特茅斯学院,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乃至非营利性质的辩护组织“公民联合组织”,全都是“法人”,都在为赢得自身权利而奋争。而最高法院很少区分不同类型的法人,因此就连这些案件也为商界赢来了更有力的宪法保护。


公司寻求宪法权利有其直接动机:反对限制商业自主权、对企业追求利润横加干涉的法律法规。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长期以来,公司都是能对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政治角色,华盛顿的绝大部分政治掮客,也确实都在为公司或商业性质的行业协会卖命。


然而法人宪法权利的故事也会让我们看到,商界的影响力并未局限于民选的分支机构。在法庭上,公司利益也在积极发挥作用,以宪法为武器来扩大自己的权力。

瑟古德·马歇尔(左起第四位)和罗伯特卡特(左起第二位)。两人反对种族隔离的斗争也捍卫了非营利性法人的权利。


每当舆论压力成功赢得限制公司的法律——无论是以消费者、投资者、环境还是广大公众的名义——宪法争讼就为商界提供了又一个操纵公共政策以提高自身利润的机会。就算这些公司最终败诉,诉讼成本也说不定能让立法者对将来打算采用的法规望而却步。


法人寻求宪法权利,几乎都是在美国公司法的迫使下——这是规定公司如何组织和管理的一套法律法规。公司法原则长期有效,要求公司为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至少长期来看要以此为目标。如果政府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了很大成本,公司法的法律要求就会令公司去寻求任何合法、有性价比的措施来降低遵守那些规章制度的成本。对公司来说,用诉讼来确立自己的权利,推翻自己不想要的法律法规,只不过是做生意的另一项成本罢了。


在争取宪法保护的过程中,法人往往也有最聪明、最能干的律师相助。就跟民权运动有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女权运动有露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一样,法人权利有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很多人都认为他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在最高法院打了223起官司,其中很多都是代表美国最大的法人出庭;霍勒斯·宾尼(Horace Binney),一位很有想法的青年律师,他在法庭辩论中巧妙措辞,掩盖了案件涉及一家法人的事实,从而打赢了最高法院第一场法人权利官司;还有西奥多·奥尔森(Theodore Olson),为公民联合组织辩护的律师,也是最高法院一个新的专家学派的领头羊,增强了商界在美国最高特别法庭的影响力。

霍勒斯·宾尼,合众国银行的青年律师,有很多点子


就连瑟古德·马歇尔,都曾在民权运动高潮迭起的时代为法人争取过宪法权利,因为当时法人权利与种族问题难解难分。


马歇尔的例子让我们看到,法人权利的斗争往往与美国历史上一些最重要的争议和转折交织在一起: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关于国家银行的唇枪舌剑;南北战争前关于奴隶制的明争暗斗;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总统为摧毁托拉斯而发起的运动,以及休伊·朗(Huey Long)的煽风点火;民权革命;还有茶党的兴起。法人宪法权利的性质和发展由这些争论塑造,而我们也将看到,这些争议也受到了法人权利斗争的影响。


法人权利的历史表明,法人既是撬动宪法的行家里手,也是宪法创造性的原动力。作为宪法杠杆,法人成功利用了原本出于进步理由而设计的宪法改革并将其改造,使之为资本目的服务。


例如第十四条修正案,本意是保护得到解放的奴隶的权利,但康克林和南太平洋铁路公司迫使最高法院用这条修正案来保护法人权利。1970年代,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为消费者打赢了一场标志性案件,确立了广告的第一条修正案权利——很多公司,包括烟草公司和游戏公司在内,都利用这一权利来推翻旨在帮助消费者的法律法规。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拉尔夫·纳德成为美国企业改革运动的代表人物


然而法人也是宪法的第一推动力,而且在历史上,往往也是宪法争讼前沿的创新者。它们并非总是搭便车,借用个人已经拥有的权利。实际上,美国人今天珍视的很多个人权利,都首先是在涉及法人的诉讼中得到的。


商界对追逐新颖的、有风险的法律诉求总是有非同寻常的胃口,是因为受到增加利润和摆脱监管的愿望所激发。它们也经常都能证明,诉讼成本是必须的。比如说,最高法院最早判决法律因违反第一条修正案而无效的案件就是由公司牵头的,第四条修正案下最早的“搜查和拘捕”案件有些也同样如此。很多早期案件让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赋予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权利鲜活起来,而这些案件大部分背后都有法人的力量。后来的岁月中,这些权利成为很多案件的基础: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废除了学校中的种族隔离;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保障了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以及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承认了同性婚姻权利。毫不夸张地说,法人是民权运动中的无名英雄,而且不止一次。


我们说法人有自己的民权运动,并不是要贬低少数族裔、妇女、非异性恋(LGBT)社群及其他群体为获得平等公民身份在历史上做过的斗争。卷入这些宪法保护斗争的人战胜了暴力和恐怖主义,确立了自身的权利,有些还在斗争中献出了生命。民权、女权和同性恋权利运动,与法人权利运动之间并没有道德上的可比性。我们重述法人权利史,也绝对不应该看成是认可对法人权利的广泛保护——当然,也不能看成是反对法人权利。本书只是想展现,法人如何坚持不懈地在战略上努力,以求确立、扩展宪法对自身的保护,而它们通常所采用的策略,很多都与其他著名运动如出一辙:消极抵抗,典型案件,以及在着意重塑法律的努力中提出新颖的法律主张。无论是好是坏,法人权利运动就跟那些更加著名的孪生运动一样,改变了美国。


起初,美国是一家公司?

跟其他著名的民权运动一样,

法人权利运动,也改变了美国。

《宪法里的生意经》

(美)亚当·温克勒 著

舍其 译

出版时间:2022年4月


内容简介

在美国历史上,法人一直在坚持不懈地争取与个人一样的宪法权利,也取得了显著成功。

法人与宪法之间的联系,比人们所能想到的更为密切。我们的故事会从殖民地时期开始讲起,尽管那时候法人还没有开始在最高法院寻求个人权利,却已经对美国人的政府理念形成了巨大影响。毕竟,是一家公司在殖民地最早播下了民主的种子,其目的也是获取利润,而非推进自由。此外,殖民地一开始就是以在书面特许状约束下的公司形式组织起来的,这些特许状跟宪法一样,制定了立法规则,对官员权力加以限制。因此,美国宪法很多非比寻常的特征,都可以追溯到这个国家的法人缘起。

宪法通过之后,法人很快就开始为得到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而努力了。整个美国历史上,最有实力的那些公司一直在以宪法为武器,来击败它们不想受到的政府监管。对公司来说,用诉讼来确立自己的权利,推翻自己不想要的法律法规,只不过是做生意的另一项成本罢了。

法人权利的斗争往往与美国历史上一些最重要的争议和转折交织在一起: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托马斯•杰斐逊关于国家银行的唇枪舌剑;南北战争前关于奴隶制的明争暗斗;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为摧毁托拉斯而发起的运动,以及休伊•朗的煽风点火;民权革命;还有茶党的兴起。法人宪法权利的性质和发展由这些争议塑造,同时,这些争议也受到了法人权利斗争的影响。

法人权利的历史表明,法人既是撬动宪法的行家里手,也是宪法创造性的原动力。作为宪法杠杆,法人成功利用了原本出于进步理由而设计的宪法改革并将其改造,使之为资本目的服务。然而法人也是宪法的第一推动力,而且在历史上,往往是宪法争讼前沿的创新者。实际上,美国人今天珍视的很多个人权利,都首先是在涉及法人的诉讼中得到的。

无论是好是坏,法人权利运动跟那些更加著名的民权运动一样,改变了美国。


作者简介

亚当•温克勒(Adam Winkler),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研究专家。他的学术成就曾被美国最高法院在重要判例中引用,也是司法意见书中被援引最多的二十位法学教授之一。他经常就法律问题发表评论,其文章发表于《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新共和》《大西洋月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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